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了三个同名文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的八个条件;第二, 非营利组织如何办理免税资格;第三,哪些特定情形下,免税资格将被取消。我们以2018年最新颁布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解读。
201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本文中简称为《通知》),因为其内容涉及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问题,直接呼应了国务院《若干意见》中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的规定,自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一文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2009年11月11日、2014年1月29日和2018年2月26日颁发了三个同名文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分别是财税[2009]123号、财税[2014]13号、财税[2018]13号。后一个文件实际是对上一个文件的修订和补充,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通知》核心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我们以2018年最新颁布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解读如下:
第一,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的八个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 非营利组织如何办理免税资格。
1.申报机关:与审批机关同级别的省、地市、县级税务主管机关;
2.报送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申报程序:
(1)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2)免税资格申报和认定;
(3)办理免税手续;
(4)期满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哪些特定情形下,免税资格将被取消。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